记者调查:生活垃圾分类,到底卡在哪(2)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2日 16:39来源:网络转载访问:95
厨余垃圾占比大,需把“湿垃圾”分出来
我国居民生活垃圾还有一个突出特点,厨余垃圾占比较大、含水率高、易腐烂发臭。厨余垃圾热值偏低,在焚烧时需要添加助燃剂,不仅导致焚烧成本增高,而且不利于焚烧过程中污染物的控制。在许多城市,由于源头未分类,大量的厨余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一同被填埋或焚烧,不仅无法获得最佳效果,还容易造成二次污染。温宗国认为,在以焚烧为垃圾处理主要方式的地方,首先需要将厨余垃圾从居民生活垃圾中分离出来。
目前各地的生活垃圾分类方式多样,但是根本上是两种分类方式:一种是三分法,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另一种是四分法,分为可回收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也就是在三分法的基础上再分出易腐垃圾。各地分类方式的差别,主要是对可回收垃圾的细分方式不同,例如把玻璃、废旧纺织品、电子废弃物、大件垃圾等单独分出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我国在部分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要求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进行单独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而对于易腐垃圾和可回收垃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强制分类的类别,例如在农贸市场、餐饮企业等区域实施易腐垃圾的强制分类。
温宗国建议,对我国现阶段来讲,分类应该相对先简单一点,然后再逐步做细。根据我国垃圾含水率高和可生化有机质含量高的特点,目前最迫切的是把含水量高的“湿垃圾”,主要是厨余垃圾分出来。第二类必须要分出来的是有害垃圾,比如锂电池、灯管、药品等,降低后续处理的危险性,改善焚烧运行安全性,减少污染排放。
当然,垃圾分类中的网点设施硬件布局不科学,垃圾分类后的终端处理设施跟不上也是重要原因。例如,厨余垃圾有些处理设施和工艺不完善,有些有害垃圾还没有完善的处理设施,分类后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设施较少。
刘建国也认为,垃圾分类投放应简单化并采取适当的正向激励措施。分类回收设施的便利性是影响居民垃圾处理行为的重要因素,建议按照因地制宜、大类粗分的原则制定分类标准。对居民甚至可以采用积分奖励等方式来提高分类投放的准确率和参与率。只有真正将居民的源头分类投放责任落到实处,才能形成全民参与垃圾分类的长效机制。
在这方面,浙江省建德市政协委员范红杰认为可以借鉴浙江临安的做法。“只将垃圾分为可腐烂和不可腐烂,每个家庭只需两个垃圾桶,以黑色、绿色两种颜色的垃圾袋区分,街面上也只需设立黑色、绿色两个垃圾桶,既直观又方便,分类又不麻烦。”
促进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
“生活垃圾收集有街道、居委会、物业,垃圾清运和处理由环卫部门负责;再生资源的回收有环卫参与的,也有专门从事回收的新型企业参与;有害垃圾由环保部门负责,医疗垃圾由环保和卫生部门负责。”温宗国认为,目前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机制没有理顺。
垃圾分类包括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哪个环节掉链子,都会前功尽弃。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系统还是“两张皮”。有资源价值的废品通常被散布于城市的“拾荒大军”回收,生活垃圾主要由环卫系统的“正规军”负责收集处理。
温宗国表示,对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的“两网融合”,可统筹合并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各参与主体的协同作用。比如统筹合并商务部门、环卫部门在废旧物资回收、垃圾收运处置的两项管理职能,将原有的两个体系从源头投放、收运系统、末端处理处置等三个环节进行统筹规划与设计。同时,要实现可回收物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衔接,有害垃圾分类收集与危险废物处理衔接,易腐垃圾或厨余垃圾分类收集与生物质资源化利用衔接,实现分类后的垃圾进入不同处理设施分类处理,防止因垃圾体外循环而造成二次污染。
理顺管理体系之外,管理理念更应该跟上。再生资源行业也是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政府应予以适当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还应鼓励社会资本、专业化企业参与到垃圾处理的具体环节中。只有这样,才能摆脱再生资源行业由市场主导、垃圾处理行业由政府主导的“两张皮”局面,提升产业集聚度、技术水平,实现转型升级。
对此,南昌市青云谱区城管委徐反根建议,可以扩大废品回收种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取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运营方式,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提升垃圾分类回收处置水平。
有读者特别提到,垃圾分类设施应纳入城镇总体规划,按“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功能将垃圾分类纳入城镇总规划和社区建设,强化垃圾分类后末端处理配套设施的建设。
另外,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约束政策,强力推动和强制执行不够有力。在缺乏有效规范和制约的情况下,只靠宣传、劝导等软措施,生活垃圾分类仍然难推进。因此,加强法律制约,也需跟上发展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