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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或纳入国家立法

发布时间:2019-07-01 18:34来源:南方都市报点击率:11442

南都讯 生活垃圾分类或将通过立法促实施。6月25日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中,提出要健全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南都记者注意到,这是生活垃圾分类首次被纳入国家立法当中。

健全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一直以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数据显示,中国人均日产垃圾1.2公斤,并且每年以10%的增长率递增,垃圾分类和处理的压力也与日俱增。

从2000年开始,我国就在试点城市推动垃圾分类,但由于各城市在垃圾分类硬件设施、推动力度等方面原因,垃圾分类效果并不如人意。

近几年来,推进垃圾分类的步伐明显加快。2016年12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专项研究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2017年初印发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则明确46个城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去年7月1日起,广州开始实施《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今年7月1日起,上海市将实施《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城管委日前也表态称,北京市将推动垃圾分类立法。

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的固废法修订草案,则进一步提出健全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分类方式,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实现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将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中,提出了多项涉及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其中就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事项作出明确安排。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现行的固废法中,只有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才有与费用相关条款。

去年,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提出,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即将实施的《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明确,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此次提请审议的固废法修订草案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公布。

这意味着,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时将有法可依。

拟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此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逐步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该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还规定,海关发现疑似固体废物的进口货物,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除了拟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外,修订草案还在第八章“法律责任”中针对性地规定了处罚条款。如第九十二条就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二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南都记者注意到,与现行固废法相比,该修订草案中的罚款数额的上下限均有较大幅度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