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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于6月1日开始施行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1日 14:33来源:访问:600

5月29日,《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于苏州市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条例》将于6月1日开始施行。

 

《条例》一共八章五十五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一、关于生活垃圾分类;二、关于管理体制和机制;三、关于规划与建设;四、关于生活垃圾投放;五、关于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六、关于源头减量;七、关于促进与监督;八、关于法律责任。

 

根据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践情况,参照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苏州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考虑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生活垃圾的分类类别也会有所细化和调整。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指导与服务,便于开展分类投放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市、县级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分类投放查询、预约回收、可回收物交易价格查询、投诉举报等服务。

 

推行绿色生活是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的有效手段。《条例》第五章从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包装物减量、绿色消费、绿色办公、推行净菜上市等多个方面对源头减量管理作出规定。在绿色消费方面,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应当减少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住宿经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可再生利用产品,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应当设置提示牌,提醒适量点餐。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使用的筷子、调羹、刀叉。”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共七条,分别对不按规定配置收集容器、分类投放、混合收集运输、不符合要求作业等方面设置了法律责任。《条例》部分相关罚责如下: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类别、标识、规格要求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将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