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印发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如下: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政办〔2019〕1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财政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4日
河南省财政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19号)和《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更好履行财政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经济结构提质行动,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
(一)大力实施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程。用好中央财政2018-2020年安排的120亿元试点补助资金,督促试点城市加大投入力度,理顺电价、气价等机制,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资金投入,同步推进“热源侧”和“用户侧”改造,尽快形成“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清洁取暖模式。
(二)支持发展新能源交通。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和新能源乘用车研发推广奖补政策,调动企业发展新能源交通的积极性,鼓励绿色出行,促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
(三)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省财政对新增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节能、节水、清洁生产和基础工艺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按照节能降耗效果和投资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后补助。对创建成为国家绿色示范工厂、绿色示范园区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重点支持建设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发展装配式建筑,省财政对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按面积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补,对装配式建筑项目按面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补。
(四)推进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和排污权等资源环境权益交易制度实施。允许企业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其他相关交易平台依法进行资源环境权益交易。建立资源环境权益政府回购储备制度,调控资源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建设。
(五)积极发挥绿色税收调控作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对积极减排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促进企业建立主动减排的激励约束机制。注重发挥资源税效应,通过建立资源税价格联动机制,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在全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发挥税收的调节引导作用,促进全民节水和水资源高效合理利用。
(六)认真落实节能环保优先采购制度。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鼓励采购人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
二、支持生态功能提升行动,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一)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支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鼓励生态保护红线所在省辖市、县(市、区)和受益省辖市、县(市、区)加快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提升。
(二)深入实施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用好中央财政2019-2020年20亿元试点补助资金,设立5亿元省级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深入推进美丽河湖建设、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矿山整治修复,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提升全省生态功能。
(三)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客观统一”原则,根据影响财政收支、与生态保护密切相关的客观因素进行测算,转移支付重点向南水北调水源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沿线省辖市、县(市、区)和贫困县倾斜,适当兼顾其他生态保护任务较重地方,帮助相关省辖市、县(市、区)提高财政保障能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支持国土绿化提速行动,绿化美化国土空间
(一)认真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政策。奖补实施退耕还林农户,改善生态环境,从源头防治水土流失、减少自然灾害,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林业生态保护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重点地区防护林、中央财政补助造林、防沙治沙、珍贵树种示范、湿地保护与恢复等政策支持,加大林业改革发展、省级公益林管护和湿地保护资金支持力度,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持续提升林业生态建设水平。
(三)积极吸引社会投资。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经营、社会参与”原则,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投资发展林业,形成“企业得发展、城市得生态、群众得实惠”的多赢局面。探索建立生态服务补偿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偿造林主体。
四、支持环境治理提效行动,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支持打好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重点支持工业企业超低排放、燃煤锅炉拆改、散煤替代、清洁生产、扬尘治理、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领域,有效降低PM2。5、PM10浓度,增加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饮用水源地保护、全域清洁河流攻坚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切实推动全省水环境质量改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污染土壤修复治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示范建设,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管控土壤环境风险,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二)着力推进农业农村面源污染综合防治。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农业资源保护、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等工作,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支持生猪调出大县建设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粪污综合处理利用设施,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三)持续开展人居环境整治。依托美丽乡村建设、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PPP等方式,大力支持建设道路(桥涵)、照明、绿化、文体娱乐广场、供(排)水、污水治理和垃圾处理等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
(四)积极推进“厕所革命”。支持省辖市、县(市、区)按照群众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新建和改造厕所,引导建立厕所粪污治理长效机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五、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
(一)用足用好政府债券政策。合理扩大专项债券使用范围,支持有一定收益的生态环保项目和乡村振兴战略项目。加快债券发行和资金使用进度,充分发挥专项债券政策效用。
(二)规范实施生态环境领域PPP项目。鼓励创新环境治理模式和投资回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防治、流域污染治理、垃圾分类处理和处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提升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充分运用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对生态环境领域PPP项目给予倾斜支持,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
(三)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重点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构建财政资金激励引导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长效机制。
(四)鼓励发展绿色金融。支持企业发行绿色债券,为发展绿色产业项目募集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引导金融机构服务绿色发展。省财政对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给予费用补助。引导企业发行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清洁能源、污染治理等领域存量资产,省财政安排资金给予补助。鼓励节能环保等绿色行业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帮助降低其上市辅导等成本,充分利用资本市场金融资源。
(五)探索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和排污权等资源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制度。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和排污权等资源环境权益抵质押产品和业务,支持企业利用依法取得的资源环境权益申请贷款融资,缓解企业融资压力,增强企业节能节水和减排的内生动力。省财政按照实际融资额度给予金融机构一定比例的补贴。
六、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加大财政激励约束力度
(一)积极推广政府购买环境保护服务。鼓励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城市道路除尘、农村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监测及监测站点的运行维护等环境保护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性质、种类和内容,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及时调整。通过竞争择优选择服务承接主体,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环境保护服务,提高管理水平和作业效率,解决环境整治难题。
(二)实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水环境质量月度生态补偿制度。月大气主要污染物浓度平均值超过考核基数、月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低于考核基数、月水质下降的省辖市、县(市、区),省财政按照一定标准扣缴省辖市、县(市、区)财力,奖励先进省辖市、县(市、区)用于环境治理支出,充分调动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实施环境治理积极性,倒逼各地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从源头防治污染和改善生态环境状况。
(三)设立举报奖励基金,鼓励人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对依法实名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根据举报事实的环境危害程度、协查情况等给予奖励。
(四)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九大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估机制和预算安排与绩效的评估挂钩机制,强化绩效评估结果在资金分配中的运用,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