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发改委发布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统一我市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费方式的通知》(深发改[2017]1063号),要求从今年9月起,全市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计费,即按排污水量计收0.59元/立方米。
深圳市从2007年起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市政府158号令),采用委托供水企业代征收按定额(即按户计征)和间接计量(即“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相结合方式在全市范围征收垃圾处理费。在市、区城管部门的精心组织安排下,在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大力配合下,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成效显著,截止2016年底,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总额约52亿元,年均征收5.2亿元,平均收缴率达94%,居国内城市前列。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根据2006年市物价局发布的《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和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原特区内居民用户按定额13.5元/户•月计收;原特区外居民用户按排污水量每立方米0.59元计收;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用户按排污水量每立方米0.27元计收。
今年7月底,市发改委和市水务局发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完善自来水价格政策的通知》(深发改[2017]901号),提出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水户可向自来水经营企业申请执行合表价格。执行综合水价的合表用户没有对应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户”征收的计费方式不适合,例如“城中村”合表用户产权上是一栋一户,按户征收只能计征一户,但实际居住多户,这给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带来困难。为实现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同城同价、原特区内外一体化,经我局与市发改委、市水务集团沟通研究,就统一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费方式达成共识,明确规定从今年9月起,我市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计费,即按排污水量每立方米0.59元计收,其他事项仍按现行政策执行。这一调整充分体现了“污染者付费”、“公平负担”的原则,使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用水量、排污水量挂钩,有助于增强市民节水意识和环保意识,共建低碳生态文明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