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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苏、晋接连发布危废新政,危废处置攻坚战已拉开序幕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30日 09:49来源:网络转载访问:360

川渝两地近日就加强危废跨省市转移联合监管、推进危废安全及时处置等问题,共同签订《危废跨省市转移合作协议》;江苏省发布《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对危废源头管控、过程监管、末端处置、风险防控、监督考核、保障措施等方面均作出规定;山西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的通知》,对危废处置收费放开施行市场调节价。多地近期危废政策连发,危废处置攻坚战已拉开序幕。

 

川渝签订危废跨省市转移合作协议,区域合作新开篇

 

  为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强危废跨省市转移联合监管,推进川渝两地危废安全及时处置,11月19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签订《危废跨省市转移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明确,重庆市、四川省将建立危废管理信息互通机制、危废处置需求对接机制、危废转移快审机制、突发事件危废应急转移机制以及危废监管协调会议机制等五项机制。对两地危废管理通报信息以及环境突发事件中产生的危废转移处置等均作出规定。
 

  建立危废管理信息互通机制,每年3月底前,相互通报上一年度危废跨省市转移审批、经营许可证颁发及持证单位经营活动、处置利用设施运行等情况及本年度危废处置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或计划)及推进情况。
 

  建立危废处置需求对接机制,每年6月、12月,根据省(市)危废产生、处置、利用情况及危废持证单位经营活动情况,提出危废处置利用的需求信息并相互通报,以利于危废产生和处置利用单位快速达成需求对接。
 

  建立危废转移快审快复机制,于省、市之间危废转移处置利用的商询函(文件),由专人负责快审快办快复,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回函。
 

  建立突发事件危废应急转移机制,环境突发事件中产生的危废,因处置能力及地理位置等原因,需要跨省市应急转移处置的,经双方省级环保部门沟通后,可先行转移处置,并主动配合做好辖区内危废持证单位应急处置的相关协调工作。
 

  建立危废监管协调会议机制,双方省级环保部门协商召开危废管理协调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如有急需协商解决的问题,经双方同意后可适时召开,参会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
 

  《合作协议》的签订不仅开启了川渝双方在危废处置领域的深度合作,也为助推川渝共筑长江经济带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发挥生态环境保护“上游意识”“上游责任”“上游水平”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对实现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省危废管理情况
 

  四川是全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大省,省内工业结构偏重工业,化工、医药、有色、石化等行业危废产生种类多、数量大。危废产生量高居全国前列,产废点多、面广,全省危废管理面临较大的压力。仅2016年,四川省危废产生总量为247.48万吨,约有9%的危废贮存。妥善处理处置的危废中,资源回收利用和终端处置分别占比为59%和32%。
 

  四川省工业危废处置利用主要采用企业自行处置利用和社会化集中处置利用相结合的方式。截至2016年,产废企业自建处置利用设施260家,持证综合处置利用设施27座。全省危废处置能力不足10万吨/年,综合利用处理能力约为50万吨/年。危废实际处置类别仅覆盖33类危废,其它类别的危废在省内无实际处置能力,需要跨省转移委托处置。四川省危废集中集中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及覆盖面存在巨大的缺口。
 

  根据四川省环保厅预计,四川省在2022年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总量将达到400万吨左右。四川省目前已捉襟见肘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将受到更严峻的挑战。针对四川省危废管理存在的问题,四川省未来将加快危废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力争到2022年,彻底扭转危废处置能力不足的情况。
 

  根据《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四川省规划到2022年,全省危险废物基本实现可就地安全处置。为达到这个目标,四川省计划在未来五年增加13个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达到约63.8万吨/年,基本满足2022年预计60万吨左右的工业废弃物处置需求。另外将提高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至14.2万吨/年,集中处置设施将分布于各大医疗废物产生量大以及偏远地区,以缓解运距长达500至1000公里所增加的转运成本及风险。四川省还将以德阳市、内江市、自贡市、绵阳市、广元市、达州市以及泸州市为试点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以作为区域危险废物处置的有效补充。在未来五年,以每个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处置能力3万吨/年计,四川省将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提供20余个项目机会。同时推行水泥窑协同处置试点工作也将利好产能缩减的水泥产业。
 

  重庆市危废管理情况
 

  2017年,重庆市共产生工业危废60.50万吨,其中贮存量为9.3万吨。妥善处理处置的危废中,资源回收利用和终端处置分别占比为48%和39%。2017年共完成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88件,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4.9万吨。
 

  重庆市共建有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45个,总经营规模119.08万吨/年,基本满足全市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利用处置需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26个,经营能力101万吨/年;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6个,处置能力15.29万吨/年,其中焚烧和填埋集中处置能力6.69万吨/年,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8.6万吨/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13个,处置能力2.79万吨/年。
 

  重庆市危废管理主要存在问题是利用处置能力与需求的匹配性有待提高。一是含铜废物、废印刷电路板等有价危险废物利用能力过剩。二是焚烧和填埋等最终集中处置能力保障不足,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类别受限,且受水泥生产影响,集中处置能力有缺口。三是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非工业源危险废物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后的有害垃圾逐步纳入监管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缺口进一步加大。四是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发布后新增的危险废物、大宗危险废物以及含汞危险废物等尚未找到稳定资源化利用处置途径。同时重庆市危废收运体系、经营单位管理水平等均有提高改善空间。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预测,到2022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将达91.06万吨,较2017年增长50.51%。预测到2022年,重庆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需求为57.49万吨(不含综合利用),其中集中处置能力缺口45.79万吨(含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能力缺口16.94万吨)。
 

  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布局规划(2018-2022年)》,其中提出,2020年实现全市危险废物处置需求与能力基本匹配;2022年年底前,培育一批具有全国示范作用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优质企业。
 

  国家层面推进危废跨省转移,省级层面“各行其是”
 

  虽然从国家层面看,危废跨省转移管制并无加严迹象,《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域合作。对于通过长期合作协议等方式向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或者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在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可以简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审批手续。如白名单制度,对合作省(区、市)之间向列入白名单内的经营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实行自动许可。
 

  但是地方政府通常结合自身利益考量,对危废跨省转移的态度相差甚远。自2017年以来,已有新疆、安徽、河北、河南、山东、湖南、海南、贵州、福建、宁夏等省发布政策,禁止将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贮存、焚烧或填埋,并严格控制省外危废转移至本省进行资源化利用。与此同时,江苏省发文,“不得对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设置障碍”,福建省则“加大危险废物跨省转出力度,取得明显成效”。可见,环保压力下,对政府来说,危废已成为“烫手山芋”。
 

  E20研究院认为,川渝两地签订危废跨省市转移合作协议,对于协调统筹川渝两地危废管理有显著作用。但两地区需同时重点加强危废转移过程中的全过程监管,制定统一运输标准,防止危废转移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切勿“因小失大”。各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间的通力协作,形成政策合力,将有力推动区域内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体系的完善、推动区域内危废处置能力的合理分配、推动区域内危废处置价格机制的完善和稳定(相关阅读:13年后固废法再次大修订!垃圾分类、区域合作处理危废成亮点)。目前,川渝合作只是战略性合作的开端,未来四川省将逐步扩大范围,陆续加强与四川省周边相邻省市区之间的战略合作,不断延伸合作领域。E20特邀评论员林凯指出:“川渝间危废转移合作协同对于土地稀缺经济发达的地区是必然的趋势,但如何体现规模化,如何简化落实审批程序是需要关注的具体问题。”
 

江苏省发布加强危废污染防治工作意见,产废、处置单位迎调整

 

  近日,江苏省发布《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提出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处置能力和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形成较为完善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85%以上。
 

  在推进危险废物源头管控方面
 

  (1)要求着力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升工业绿色发展水平,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三类中间体项目,减少低价值、难处理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严格淘汰落后产能,依法关闭规模小、污染重、危险废物治理难度大的企业。并明确指出责任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对年产危险废物量500 吨以上且当年均未落实处置去向,以及累计贮存2000 吨以上的化工企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
 

  (2)要求严格涉危项目准入。严格控制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从严审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本地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且需设区市统筹解决的项目,责任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判定废物危险特性或提出鉴别方案建议。对无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且设区市无法统筹解决的地区,以及对飞灰、工业污泥、废盐等危险废物库存量大且不能按要求完成规范处置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
 

  (3)要求引导企业源头减量。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鼓励有关单位开展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技术研发和应用,责任单位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年产生量100吨以上的产废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提出并实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使用、产生和资源化利用方案,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危险废物“减存量、控风险”专项行动。推进危险废物“点对点”应用等改革试点,鼓励企业将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降级梯度使用。危险废物年产生量5000吨以上的企业必须自建利用处置设施,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
 

  在提升末端安全处置能力方面
 

  (1)要求加快建设集中处置设施。认真实施《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推动各地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保障全省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本地重大环保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布局,加快建成满足本行政区域实际处置需求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填埋设施和突出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采取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县(市、区)和工业园区(高新区、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等),应配套建设集中焚烧设施;设区市范围内应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并统筹使用。未按期建成投运的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由设区市统筹解决,否则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项目实施区域限批,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要求推进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各地要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开展技术攻关和试点示范推广,按规定落实税收、金融等鼓励政策,研究建立协同处置价格政策,消除市场和制度瓶颈,鼓励依托水泥窑企业、钢铁企业的现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和依托火电厂协同处置工业污泥等。南京、无锡、徐州、常州、镇江等具备水泥窑协同处置条件的地区必须建设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责任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3)要求改扩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各设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科学预测医疗废物增长量,合理规划和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对满负荷或超负荷运行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处置能力扩容改造,对建成投运时间较早、工艺技术水平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实施提标改造,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
 

  (4)要求提升设施规模和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标准规范,新(改、扩)建焚烧设施总设计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年,鼓励处置技术多元化发展,优先采用对废物种类适应性强的回转窑焚烧炉或其他技术更成熟、自动化水平高、运行更稳定的焚烧设施。加强技术培训交流,支持引进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提升设施利用处置水平,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鼓励采用国资参与、投资多元、市场化运作的建设和经营模式,引进国内外处置技术先进、运营管理水平高的大型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建设一批标准高、规模大、水准一流的处置设施,开展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资源,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5)要求推动处置市场良性竞争。充分发挥市场在处置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实时公开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的许可种类、规模和剩余能力等,产废单位自主选择利用处置单位,建立竞争市场,消除价格垄断,通过竞争降低处置成本。严禁人为设置行政壁垒,保障跨区域合法转移和公平竞争。加强处置能力省级统筹协调,鼓励各地建立处置能力资源互助共享和应急处置机制,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
 

  在强化危险废物过程监管方面
 

  (1)要求完善收集体系。加强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规范贮存,推进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鼓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络和贮存设施,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探索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导生产或经营企业利用销售网络和渠道回收其产品使用产生的危险废物,责任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实验室废物、有害垃圾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的收集贮运试点,责任单位为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分类管理、专用包装、集中贮存等要求,防止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责任单位为省卫生健康委。
 

  (2)要去加强转运监管。加强对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管理,将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船舶纳入日常检查内容,严控非法转运,加大对道路、水路,特别是跨境路口、收费站点、道路卡口、船闸码头的巡查力度,责任单位为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加强沿江沿河沿湖重点区域的固体废物非法贮存、倾倒和填埋点排查和监管,责任单位为省水利厅。加强危险废物跨省移入审查,严禁从省外移入表面处理废物、含铜污泥、废无机酸、废乳化液、省内不产生的等利用价值低、危害性大、环境风险大、次生固废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和需要进行贮存、处置(焚烧、填埋和物化处置)的危险废物,从严控制危险废物移入我省进行综合利用,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
 

  (3)要求强化规范化管理。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管理计划、转移联单、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法人责任制,对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培训指导,宣传贯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将考核结果与企业环保信用挂钩,强化联合惩戒。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信用办。
 

  (4)要求推动信息化监管。健全完善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转移联单和转移轨迹、经营单位经营记录和在线工况监控、许可证和跨省转移网上审批等信息化管理。加强数据分析应用,强化对管理决策的支撑,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严格执行电子运单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扩大运输电子运单和转移电子联单对接试点,实现转移运输轨迹实时在线监控,强化危险废物转移过程联动监管,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在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方面
 

  (1)要求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将危险废物监管纳入日常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填埋危险废物,以及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企业法人责任。加强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危险废物认定、环境损害评估等司法衔接,保障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及时立案、依法查处。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将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处置等列为有奖举报内容,加强社会监督,责任单位为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检察院、省法院。
 

  (2)要求开展历史遗留问题排查整治。全面排查整治工业园区、工矿企业、废弃河道、厂房、坑塘、宕口等可能存在的堆存、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等历史遗留问题。历史遗留废物的清理、运输、处置应确保安全、不发生二次污染。积极探索制度创新,鼓励企业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及时有效的企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检察院、省法院。
 

  (3)要求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海事等多部门联动和区域间协作,建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在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非法处置、污染事件调查、取缔非法窝点、排查安全生产隐患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提高联合应对突发性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快速处置能力,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江苏海事局。
 

  在严格监督考核方面
 

  (1)要求加强信息公开。严格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公布本辖区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名单、危险废物行政审批结果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应依法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危险废物的产生类别、数量和利用、处置等情况。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企业须在厂区门口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布炉温、二燃室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污染物排放因子和浓度等,责任单位为生态环境厅。
 

  (2)要求引导公众参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危险废物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污染防治意识。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营造社会监督的良好环境。搭建政府、企业、公众多方交流合作平台,鼓励各地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邻避”问题防范与化解。2020年,有条件的地区选择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广电局、省科协。
 

  (3)要求强化督查问责。本意见的实施情况纳入省“263”专项行动考核及省级环保督察重点内容,考核结果和督察情况作为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实绩考核突出的,进行表扬;对工作滞后、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规定任务的,尤其是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规划项目建设严重滞后、发生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填埋等违法违规事件且性质恶劣的地区,采取通报批评、区域限批、媒体曝光、专项督查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并约谈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视情责成作出深刻检查或依法依规严格问责,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263”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监委。
 

  在落实保障措施方面
 

  (1)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解决危险废物突出环境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履职尽责,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细化各项任务到地区、到年度,建立健全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层层抓落实,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等。
 

  (2)要求强化政策保障。各地要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布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建立项目立项、环评、安评、能评、消防等审批绿色通道,重点保障项目建设用地,科学论证设施选址,强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障处置设施建设和稳定运营。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制度,利用价格杠杆推动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企业关停后应开展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及修复工作,探索建立危险废物填埋场封场后维护管理费用预提制度。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机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和水平,责任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江苏银保监局筹备组等。
 

  (3)要求强化科技支撑。鼓励企业加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科技研发投入。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基础技术和应用研究,研究制定相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技术规范,积极引导高校、处置企业对废盐、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开展技术攻关。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开发、试点和示范推广,责任单位为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
 

  同时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明确全省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 全省各设区市和重点地区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生种类、数量基本匹配,处置设施布局趋于合理,处置能力不足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各类医疗废物全部纳入集中处置,全省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其中,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较2017 年新增85 万吨,年总处置能力达到180 万吨上。
 

  明确全省各设区市主要任务:
 

  (1)统筹规划和加快建设集中处置设施。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目标,到2020年,各地须至少形成以下处置能力:
 

  南京市:形成填埋能力1.5 万吨/年以上。
 

  无锡市:形成集中处置能力10.4万吨/年以上,其中,焚烧能力8.8万吨/年、填埋能力1.6万吨/年以上。新吴区、江阴市分别形成集中焚烧能力2.0 万吨/年、3.0万吨/年以上。
 

  徐州市:形成集中处置能力5.4万吨/年以上,其中,焚烧能力2.9万吨/年、填埋能力2.5 万吨/年以上。
 

  常州市:形成集中焚烧能力11.5万吨/年以上。武进区形成集中焚烧能力1.0 万吨/年以上。
 

  苏州市:形成集中处置能力33.7万吨/年以上,其中,焚烧能力25.7万吨/年、填埋能力8万吨/年以上。工业园区、高新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分别形成集中焚烧能力2.3万吨/年、1.6万吨/年、5.1万吨/年、3.8万吨/年、1.8万吨/年、6万吨/年以上。
 

  南通市:形成集中处置能力24.2万吨/年以上,其中,焚烧能力21.3万吨/年、填埋能力2.9万吨/年以上。如东县、海门市、南通开发区分别形成集中焚烧能力4.3万吨/年、1.5万吨/年、4.0万吨/年以上。
 

  连云港市:形成集中处置能力17.6万吨/年以上,其中,焚烧能力12.8万吨/年、填埋能力4.8万吨/年以上。灌南县、灌云县分别形成集中焚烧能力8万吨/年、2.6 吨/年以上。
 

  淮安市:形成集中处置能力9.7万吨/年以上,其中,焚烧能力7.7万吨/年、填埋能力2万吨/年以上。
 

  盐城市:形成集中处置能力17.6万吨/年以上,其中,焚烧能力11.7万吨/年、填埋能力5.9 万吨/年以上。滨海县形成集中焚烧能力3.6万吨/年以上。
 

  扬州市:形成集中处置能力9.4万吨/年以上,其中,焚烧能力6.5万吨/年、填埋能力2.9万吨/年以上。
 

  镇江市:形成集中焚烧能力5.7万吨/年以上。
 

  泰州市:形成集中焚烧能力3.4万吨/年以上。泰兴市形成集中焚烧能力2.5万吨/年以上。
 

  宿迁市:形成安全填埋能力2.6万吨/年以上。
 

  (2)着力加强突出类别废物安全处置。突出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目标,到2020年,建成一批飞灰、工业污泥、废盐等突出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无锡市:至少建成1个飞灰填埋场、1个工业污泥利用处置装置。
 

  常州市:至少建成1个工业污泥利用处置装置。
 

  南通市:至少建成1个飞灰填埋场、1个工业污泥利用处置装置。
 

  连云港:至少建成1个废盐利用处置设施。
 

  盐城市:至少建成1 个废盐利用处置设施。
 

  镇江市:至少建成1 个飞灰填埋场、1 个工业污泥利用处置设施。
 

  宿迁市:至少建成1 个工业污泥利用处置设施。
 

  (3)大力推进现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各地要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大力推进协同处置。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严格加强环境监管,消除社会对协同处置过程环境安全的担忧。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开展技术攻关和试点示范推广,按规定落实税收、金融等鼓励政策,研究建立协同处置价格政策,消除市场和制度瓶颈,鼓励依托水泥窑企业、钢铁企业的现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和依托火电厂协同处置工业污泥等。南京、无锡、徐州、常州、镇江等地必须建设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不低于4000吨/日。
 

  (4)不断提升处置设施规模和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标准规范,新(改、扩)建焚烧设施总设计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 万吨/年,鼓励处置技术多元化发展,优先采用对废物种类适应性强的回转窑焚烧炉或其他技术更成熟、自动化水平高、运行更稳定的焚烧设施。加强技术培训交流,支持引进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提高设施运行效率。鼓励采用国资参与、投资多元、市场化运作的建设和经营模式,积极引进国内外处置技术先进、运营管理水平高的大型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整合现有资源,高标准新建一批处置设施,改造一批现有处置设施,淘汰一批落后处置设施。严格限制可利用或可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进入填埋场,最大限度降低填埋量。
 

  (5)全面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和监测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建立完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监管机制。建设完善全省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跟踪和可追溯。充分发挥市场在处置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实时公开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的许可种类、规模和剩余能力等,产废单位自主选择利用处置单位,建立竞争市场,消除价格垄断,通过竞争降低处置成本。严禁人为设置行政壁垒,保障跨区域合法转移和公平竞争。根据全省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情况和处置单位实际运营情况,加强处置能力省级统筹协调,鼓励各地建立处置能力资源互助共享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6)开展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深入推进危险废物园区集中收集贮存、“点对点”应用等改革试点工作,解决企业小量危废转移不及时、处置去向难、费用高和危险废物降级梯度使用等问题。探索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制,推动有条件的生产企业依托销售网点回收其产品使用产生的危险废物。以科研院校、检测监测机构等单位为重点,探索开展实验室废物收集处置试点。以机动车销售与维修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收集体系建设试点。以垃圾分类示范城市为重点,开展生活源危险废物收集贮运试点。
 

  其中重点工程,围绕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重点实施集中焚烧能力提升工程、安全填埋能力优化工程、突出类别利用处置工程等三大工程。组织各地建立健全重点工程项目库,并采取滚动实施、动态调整方式,形成竣工一批、实施一批、储备一批的项目推进机制。重点推动实施工程项目58个,预计投资98亿元。其中,集中焚烧能力提升工程项目37个,共可新增能力96.9万吨/年;安全填埋能力优化工程项目14个,共可新增能力32万吨/年;突出类别利用处置工程项目7个,共可新增能力32.2万吨/年。
 

川渝、苏、晋接连发布危废新政,危废处置攻坚战已拉开序幕

  根据工程项目实施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将其分为实施类和预备类两大类。其中,实施类项目共41个,预计新增集中焚烧能力60万吨/年、安全填埋能力14.5万吨/年、突出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32.2万吨/年;预备类项目共17个,预计新增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能力36.9万吨/年、安全填埋能力17.5万吨/年。
 

  随着生态文明各项要求的逐渐落地,地方压力越来越大。为了尽快寻找解决办法,近期各省都在做有益的尝试。通过近期山东,江苏,浙江,四川,重庆,山西等地陆续出台的政策可以看到,中长期内提高终端处置能力是主要的解决途径,但危废实际产生量和处置能力的匹配问题值得关注。江苏省发布的危废管理意见,不仅在总体处理能力上制定了目标,在不同省辖市、针对不同类别的危废分别都制定了阶段性目标,同时对现有产废单位及新建产废企业均提出了明确指导要求,从加强源头管控,到提升末端处置能力,到强化全过程监管提出了全方位布局。E20研究院认为,随着各省市加强危废管理政策相继出台,危险废弃物管理将进一步向系统化、规范化、合理化发展,危废处理行业将迎来新一轮机遇,而危废处理行业的全过程监管、安全稳定运营、规范合理的价格机制等将成为关注的焦点。
 

山西省发布完善固废处理收费机制通知,放开危废处置调节价

 

  近日,山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针对危废收费机制,《通知》明确,山西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通知》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培养壮大危险废物处置机构市场主体,促进市场竞争。引导市场主体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科学制定收费标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危险废物全流程严格管理,在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处置收费标准,并通过合同约定,明确责任,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在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通知》(晋价费字〔2003〕 63号)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扩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覆盖面,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2020年底前,各市、县(市、区)要全面建立覆盖到所有建制镇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按照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发〔2018〕64号)规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各市、县应按照补偿成本并有合理盈利的原则,认真测算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各环节成本,按照规定程序适时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在现行收费方式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充分利用公共资源,结合当地实际,可以委托税务机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金融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委托方和受托方应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事项及代收手续费标准等。通过公共载体实行“联动式”收费,提高收缴率。
 

  鼓励各地制定促进垃圾协同处理的综合性配套政策,支持水泥、有机肥等企业参与垃圾资源化利用。
 

  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
 

  
 

  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完善相关政策。
 

  (1) 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及各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要求,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基础上,对非居民用户和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分类垃圾实行计量收费,收费标准按照低于混合垃圾收费标准的原则制定。通过差别化收费政策,激励用户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促进垃圾源头减量,推动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2) 统一全省城镇混合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费方法。暂未实行分类垃圾收费的,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又便于收费统计、标准比较,统一全省城镇混合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费方法,并按月计收。即:居民按户计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照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计征;宾馆、旅店业按床计征;客运车辆按座计征; 餐厨垃圾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其他产生城镇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3) 对已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各地要加大改革创新,大力推行PPP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独立投资、合资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建设发展,鼓励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市场化运营,对已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水平。
 

  探索建立农村生活垃圾付费制度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村民自治自管,不属政府定价范畴,由各县(市、区)政府协调指导落实。
 

  按照《山西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晋办发〔2018] 30号)、《山西省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工作方案》(晋农环境发〔2018〕3号)等要求,鼓励各县(市、区)探索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户付费制度,综合考虑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农民承受能力和财政补贴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完善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探索建立相应付费制度,促进乡村环境改善。
 

  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
 

  我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培养壮大危险废物处置机构市场主体,促进市场竞争。加强行业管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引导市场主体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科学制定收费标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机构要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对危险废物全流程严格管理,在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处置收费标准,并通过合同约定,明确责任,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政策落实
 

  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价格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地生根。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统筹运用价格、环保、财政、金融、投资、产业等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共推绿色发展。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承受能力,完善和落实好对低收入群体的收费减免政策。要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强化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绿色发展的共同责任,提高执行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政策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将绿色发展的要求转化为自觉行动,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E20研究院认为,放开危废处置价格将推动危废处理行业充分市场化竞争,是市场化下优胜劣汰的基础。危废处置价格的波动,是市场经济规律下的正常应激反应,短期价格上涨和处置量的提升确实带动了企业短期的盈利提升,但对运营的长期稳定无益,对市场的健康发展无益,对行业的长远规划无益。而引导市场主体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科学制定收费标准,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引进良性竞争机制,避免出现区域行业垄断,建立公开透明监督机制,多措并举,才能保障产废单位及处置企业的双方利益,使危险废物处置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