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西省政府获悉,针对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4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情况,山西省对所涉及的117名责任人和18个厅级单位进行问责。
2017年4月28日至5月28日,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山西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8月1日将督察发现的14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山西,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山西省纪委监委抽调70余名专业人员组成14个调查组,开展调查问责。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山西省委、省政府决定对所涉及的117名责任人和18个厅级单位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22人,处级干部61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34人;给予党纪处分34人次,政务处分43人次,诫勉33人,通报7人,组织处理2人。
根据通报,这14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分别为:散烧煤煤质管控不力;违规新增注册燃煤小锅炉;部分落后产能淘汰不力,污染严重;违规备案核准部分高耗能项目,去产能工作不到位;重点行业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进度滞后;违规在自然保护区内办理矿业权;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滞后,水环境形势严峻;山西桑干河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问题突出;吕梁市推进污染治理工作不力,区域环境质量恶化;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大同市水环境质量下降;晋城市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泉域保护区内煤矿开采问题突出;阳煤集团违法在药林寺冠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采煤。